商务部2009年第74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年8月14日正式收到中国畜牧业协会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提交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中国畜牧业协会代表的白羽肉鸡产品产量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1月至6月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7%、55.1%、56.5%、62.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9月27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白羽肉鸡产品。英文名称:Broiler Products or Chicken Products。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包括整鸡、整鸡的分割部位、肉鸡的副产品,不论是鲜的、冷的或冻的。活鸡、以罐头和其他类似方式包装或保藏的肉鸡产品、鸡肉香肠及类似产品、熟食肉鸡产品均不在本次申请调查进口产品范围之内。
主要用途:白羽肉鸡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基本用途是用于人的食用,一般通过农贸市场、超市等批发或零售方式以及餐饮等渠道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应诉登记栏目(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下载。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9年9月27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0年9月27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1年3月27 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420 65198439 65198924 65197655
传真:86-10-85093409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184 65198190
传真:86-10-65197583
特此公告
白羽肉鸡反倾销调查登记应诉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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