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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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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2008年第14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8-08-05

     商务部2008年第14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
2008年第14号

  为规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监控化学品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均应依照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 年第29号令)的规定执行。
  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00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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