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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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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2008年第14号公告(关于《公布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的公告)
2008-03-04

     商务部2008年第14号公告(关于《公布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
2008年第14号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和《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公布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
  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分别为: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尿素330万吨。
  凡获得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自2008年1月1日起即可办理有关进口证明。持有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非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非国营贸易”。
  特此公告
  附:2008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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