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反倾销

进口反倾销
商务部2007年第29号公告(铜版纸反倾销案韩国企业更名)

     商务部2007年第29号公告(铜版纸反倾销案韩国企业更名)
商务部公告
2007年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商务部)于2003年8月6日发布2003年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
2007年2月1日,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原韩国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Shin Moorim Paper Mfg. Co., Ltd.)已于2006年7月21日更名为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CO., LTD.),原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Mfg.Co.,Ltd.)已于2006年6月8日更名为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SP CO., LTD.)。公司申请由更名后的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继承其更名前相应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
  商务部审查了两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向国内原申请人提供了更名申请材料的公开部分,国内产业作为原申请人表示对该申请无异议。经调查,商务部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两公司确已进行了名称变更,且两公司仅为名称变更,更名前后的经营管理、原材料供应、生产设备和销售客户等均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1、由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CO., LTD.)继承原韩国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Shin Moorim Paper Mfg. Co., Ltd.)所适用的4%反倾销税税率;
  2、由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SP CO., LTD.)继承原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Mfg.Co.,Ltd.)所适用的4%反倾销税税率;
  3、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以韩国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Shin Moorim Paper Mfg. Co., Ltd.)、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Mfg.Co.,Ltd.)名称出口的公司,将采用“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51%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07年3月3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