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文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6月1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6年6月16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商务部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终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存在倾销,中国耐磨纸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2月13日起,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8043900
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耐磨纸
英文名称:Wear Resistant Overlay
产品描述:耐磨纸是一种添加了耐磨材料三氧化二铝的成卷或成张的原纸。经浸胶后成为高光泽透明或半透明纸。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强化木地板、防火板等装饰板材表层。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MW Custom Paper LLC) 4.1%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42.8%
欧盟公司
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Papierfabrik Schoeller & Hoesch GmbH & Co. KG) 10.0%
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 42.8%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6年12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6年6月16日至商务部2006年第89号公告执行之日前,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商务部2006年第45号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商务部2006年第89号公告执行。对自2006年11月10日商务部2006年第89号公告执行之日起至本公告执行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按调整后的税则号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6年12月13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06年12月13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印)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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