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文告
2005年9月15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51600。
鉴于本案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7年3月15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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