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006年第68号公告(关于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情势变迁复审)
商务部公告
2006年第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3年9月9日发布2003年第49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yundai
Petrochemical Co.,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9%。
应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申请,调查机关于2004年12月13日发布2004年第86号公告,决定对该公司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复审调查过程中,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更名为LG大山油化株式会社(LG
Daesan Petrochemical Ltd.),并向调查机关申请更名,请求由LG大山油化株式会社继承原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在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和义务。
经调查,调查机关于2005年12月13日发布2005年第81号公告,同意由LG大山油化株式会社继承原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措施,并根据复审结果将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4.15%。
2006年4月20日,LG化学株式会社(LG Chem, Ltd.)向调查机关提交申请,称该公司已于2006年1月4日将其全资子公司LG大山油化株式会社吸收合并,且吸收合并前后关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销售、经营等方面未发生变化。据此,LG化学株式会社申请继承LG大山油化株式会社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措施。根据调查机关要求,该公司提交了申请书补充材料。
就有关更名申请,调查机关通知了原申请人。国内产业作为原申请人未提交评论意见。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LG大山油化株式会社已被LG化学株式会社吸收合并,且合并前后关于被调查产品的原材料供应、生产设备、销售客户以及经营管理未发生变化。据此,调查机关决定:自即日起由LG化学株式会社(LG
Chem, Ltd.)继承原LG大山油化株式会社(LG Daesan Petrochemical Ltd.)所适用的4.15%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税税率,以LG大山油化株式会社(LG
Daesan Petrochemical Ltd.)名称出口的公司适用“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即27%。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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