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这些有进口数量限制的产品,如果没有进口许可就不能进口。对有进口数量限制的产品有规定的实施,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如进口是在配额范围之内,进口许可将提供给设在瑞士的进口商。除了签有协议部分,每年的配额皆因收成、仓贮及市场需求不同而有变化。根据市场状况,某些情况下,进口商可能会被要求购买部分本国同等质量的产品。 三阶段规定 为了规范要求有进口许可的水果和新鲜蔬菜的进口(餐用葡萄和桃子尽管在瑞士也生产, 但进口不受数量限制)。瑞士实行三阶段规定: 第一阶段:在瑞士国内不生产同样产品的情况下,进口不受数量限制。 第二阶段:在瑞士本国产品已进入市场,但其产量还不足以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允许将进口作为对本国产品不足的弥补,以满足市场需求量。 第三阶段:在当地生产能够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下,进口受到禁止。 适用阶段的变化,将由瑞士有关方面以预报图表的形式通知有关外交使团。 进口许可 某些不受数量限制的产品也要求有进口许可。这些产品是某些特别规定范围内的产品。这些规定是:关于公共健康、植物卫生、检疫(植物)、兽医、种子保护(根据华盛顿公约安全措施、价格管制措施(针对某些纺织品)以及保护瑞士经济和公共道德的规定。 丝制品、羊毛制品、棉制品、针织品以及服装部件(联邦经济事务局1987年12月2日法令列出清单的)需要进口许可。这一类的进口许可不受数量限制,可在供货商提供了发票和原产地的正式证明之后,自动提供。 对纺织品所要求的这一类进口许可,对某些其它在国家面临战争时南非要保证供给的产品也有要求。这类产品的库存需要由进口商来保证。这些产品包括咖啡、可可、糖、稻、食用油和脂肪、液体石油、矿物润滑油、某些肥料以及抗生素。进口许可通常由瑞士政府部门颁发,但只发给常设于瑞士关领地范围内的个人和企业。 食品规定 在瑞士销售的食品必须符合各项联邦条例(以德、法、意文发表)的规定。这些规定既用于本地产品也适用于进口产品。对进口产品在边境的管理由联邦负责,而对本地产品的管理则由各省负责。有关检查项目包括产品质量、保存状况、标识的精准性。在必要时,抽取样品由官方检验室检验。 基本规定包括在"1936年5月26日食品和日用品条例"中,该条例也针对家常用品、器具、化妆品、洁净材料和制剂等可能会由于质量不良或含有害物质而损害消费者健康的产品。除了关于食品制作、加工、包装、标识以及说明成份的一般性规定外,"条例"中还包括了一部分针对不同产品的特殊规定。在附加条例中,以下几个特别重要: --"1982年1月20日条例":关于食品添加剂,涉及允许用于食品的色素、保鲜剂、乳化剂、胶化剂、抗凝剂,并规定了所允许的最高含量。 --"1986年2月27日条例":关于食品中的外来物质和成份,列出了法律允许的残留(抗寄生虫剂、杀虫剂)的最大密度的清单。 --"1987年7月1日条例":关于食品和日用品及消费品卫生微生物含量的规定,规定了允许含有的微生物和毒素的最大限量。 有关规定的执行由联邦公共卫生局食品检查部负责(地址:HASLERSTRASSE 16,CH-3008 B ERNE)。 肉类、肉类制品、家禽、鱼及海产品必须符合1957年10月11日关于肉类产品条例的有关规定、1988年4月20日关于动物及其产品进口、过境和出口的兽医法条例以及联邦兽医局的其它各项专门规定(联邦兽医地址:OFFICE VETERINAIRE FEDERAL,SCHWARZEN BURGS TRASSSE 161,CH-3097 LIE BEFELD)。 技术规定 进口产品与瑞士本地产品同样必须执行针对某些产品的技术规定,由公共或私人机构负责监督。低压电力设备必须证明完全符合有关被认可的安全和非干扰技术标准才允许上市销售。为此需提供多种单证:符合CENELEC出证体系的国际证明和检验报告、被认可的实验室或制造商实验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瑞士电子技术协会"(SEV,SEEFELD-STRASSE 301.-8008能上能下ZURICH)出具的证明和检验报告。 药品必须有国际药品检查局(OFFICE IN-TERCANTOWAL DU COWTROLE DES MEDICAMENTS,E RLACHSTRASSE 8,CH-3012 BERNE)出具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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