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1. 修改宗旨 日本《食品卫生法》(昭和22年法律第233号)第18条第1项中规定,厚生劳动省大臣应听取药事、食品卫生审议会的意见,制定器具、容器或相关原材料的规格基准;或应制定相关生产基准。已制定规格基准的,根据同条第2项规定,不符合其规格基准的商品不得进行销售。 根据上述规定,通过食品、添加剂规格基准(昭和34年厚生劳动省告示370号)制定了器具、容器等的规格基准。 这次通过药事、食品卫生审议会食品卫生分科器具、容器包装部会的审议,为了制定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Polyethylene naphthalate,PEN)为主成分的合成树脂器具、容器的各别规格基准,将对食品、添加剂规格基准(昭和34年厚生劳动省告示370号)进行修改。 2. 修改主要内容 制定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Polyethylene naphthalate,PEN)为主成分的合成树脂器具、容器包装的规格基准。规格基准主要内容如下: 以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Polyethylene naphthalate,PEN)为主成分的合成树脂器具及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溶出实验 1)锗 4%醋酸浸出液为测试液,利用原子吸光光度法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测试锗含量时,其含量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即测试液中的锗含量必须低于30μg/ml。 2)蒸发残留物实验 蒸发残留物实验中,其含量应低于30μg/ml。 3. 预计公布日 预计2016年中公布,将公布之日起实施。但公布之日起6个月以内,生产或进口的器具、容器包装可执行以往的规定。 如对意见征求稿有意见,可于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之间提出。 更多详情参见:http://search.e-gov.go.jp/servlet/Public?CLASSNAME=PCMMSTDETAIL&id=495150331&Mode=0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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