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消费者厅裁定,企业所进行的标识属于让消费者误解商品和服务比实际更好的“优良误解”标识和让消费者误解价格等比实际更优惠的“优惠误解”标识时,将处于不当标识所获得销售额3%的罚款。 但前三年的销售额不满5千万日元的;或相信供应商虚假说明的情形可列为罚款制度适用对象外。自行返款给消费者的可酌情减免罚款。 原文链接:http://www.tokyo-np.co.jp/s/article/2015120101002039.html 来源:食品伙伴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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