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指南
【管理规定】日本进口水产品规定汇总(2012-08-16更新) |
1. 相关规定 1.1. 自2011年4月8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文件源: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自2011年6月13日起,允许日本山梨、山形2个县2011年5月22日后生产的符合我国要求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进口(文件源:国质检食函〔2011〕411号)。进口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报检时应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原产地证明。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对进口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口。(文件源: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对于2011年3月11日前生产的日本输华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经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可允许进口。对日本福岛、枥木、群马、茨城、千叶县等5县生产的除乳品、蔬菜及制品、水果、水生动物及水产品以外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以及上述5县以外地区生产的输华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 2011年4月8日前离港的,经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可允许进口(文件源:国质检食函〔2011〕236号)。 1.2. 自2011年6月13日起,允许输华的日本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中,除蔬菜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水产品及水生动物、茶叶及制品、水果及制品、药用植物产品外(具体 HS编码见附件),不再要求日方出具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所有允许输华的日本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仍需日本官方出具原产地证明(文件源:国质检食函〔2011〕411号)。 1.3.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按规定对所有日本输华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文件源: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1.4. 日本食品的进口商应按照要求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日本输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或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文件源: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1.5. 从日本进口水产品(HS编码:0302110000-0307999090,1212201010-1212209090,1603000090-1605909090)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中注明如下信息:在“产地”栏中注明水产品原料养殖地区所在县名称或捕捞区域及其联合国粮农组织渔区编号。在“运输路线”栏中注明加工厂地址及产品运输路线,日本境内运输的,须注明途经县名;经海运的,须注明启运港口(文件源: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1.6. 国家质检总局提供日本输华水产品原产地证书和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书样本(附件1)及官方出证机构和印章样本(附件2)(文件源:质检食函〔2011〕135号)。 2. 相关规定汇总: 2.1. 禁止进口的县 目前(2012年1月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泻县、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0个都县进口水产品(食用水生动物及水生植物产品)。
2.2. 进口水产品书面文件 进口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水产品(HS编码:0302110000-0307999090,1212201010-1212209090,1603000090-1605909090)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中注明如下信息:在“产地”栏中注明水产品原料养殖地区所在县名称或捕捞区域及其联合国粮农组织渔区编号。在“运输路线”栏中注明加工厂地址及产品运输路线,日本境内运输的,须注明途经县名;经海运的,须注明启运港口;报检时应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原产地证明(原产地证书和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书样本详见附件1,官方出证机构和印章样本详见附件2)。
2.3. 进口时的检验检疫要求 所有允许进口的日本水产品,除须按规定进行常规项目的检测外,均须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口。
2.4. 对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的备案要求 按规定对所有日本输华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
2.5. 对国内进口商的要求 进口商应按照要求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日本输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或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全文详见附件
整理:厦门检验检疫局动植物监管处 日期:2012-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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