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1.产品检查的对象食品:中国产扁豆(未成熟,带豆荚)及其加工品(仅限于简单加工); 2.检查项目:甲氰菊酯; 3.检查频度:对于进口商,每次进口时整批产品接受检查; 4.试验品选取方法:根据2007年3月30日食安输发第0330001号附表2-3实行; 5.检查方法:根据2005年1月24日食安发第0124001号法律《食品中残留农药、饲料添加剂或者作为动物用医药品成分的物质的试验法》实行; 6.命其接受检查的具体理由:由于可能从中国产扁豆(未成熟,带豆荚)中查出超过标准值(0.01ppm)的甲氰菊酯; 7.参考:查出超过标准值时,作为违反食品卫生法第11条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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