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以往“常温保存产品”的审查以2011年8月31日发布的告示(食安发0831第5号)《乳及乳制品成分规格相关省令的部分修改》的附表《常温保存产品的认证实施要领》为依据,本次对该要领进行了如下修改,修改后内容如下: 确保稳定供应满足下述各条件的原乳:1.挤奶之后迅速冷却,到达处理工厂之前应冷藏保存;2.挤奶到送达处理工厂之前其温度及时间应满足下述任一条件:挤奶之后48小时之内必须送达处理工厂;对原乳进行3℃以下温度管理的条件下,96小时以内送达处理工厂进行处理。 更多详情参见:http://www.mhlw.go.jp/file/06-Seisakujouhou-11130500-Shokuhinanzenbu/0000165065.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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