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专栏
作为人民币的直接反映,人民币图样凝聚了设计者的精心构思、代表了印制者的生产技术、体现了国家的印制能力。可以说,人民币图样是设计艺术、承制材料、印制技术、防伪技术的有机结合。作为国家法定货币,人民币图样的正确使用,不仅反映了社会公众的文化修养,更关系到人民币的权威性。同时,人民币图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它的管理效率,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人民银行的执政能力。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自2005年10月10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人民币图样使用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人民币图样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主体多头,管理范围存在空白,违规惩罚力度不大等。结合日常实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和修改《管理办法》:
(一)扩大申请主体,增加硬性约束。为积极促进钱币文化健康发展和提高人民币防伪宣传影响力,将公民和其他组织纳入人民币图样使用的范围,一方面,可以保障公民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一些知名人士或群体组织的特殊地位或特殊影响力,反映科学成果,弘扬钱币文化。同时,根据人民币图样的使用目的,将申请主体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对于营利性申请主体,增加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等硬性条件,有效保证人民币图样的合理使用。
(二)立足工作实际,规定例外原则。一是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例外。为促进提高社会公众反假货币知晓率,金融机构必须发挥长期阵地作用,实现金融产品宣传与反假知识宣传的有机结合;为保证从业人员业务素质,金融机构必须认真组织反假知识培训活动。而开展宣传或组织培训,折页、图片、视频等资料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可以例外原则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用于宣传目的和培训目的的图样使用申请的主体资格。二是新闻报道例外。在公布经济金融数据或利率变动等新闻中,人民币图样影像只是作为一般性的货币标志使用。申请核准,既无必要,又浪费资源。因此,可以例外原则规定正常新闻宣传的人民币图样直接使用权限。
(三)集中受理机构,下放审批权限。为保证人民币图样使用的实效性和促进公文运转的规范性,受理机构集中至人民银行地市级中心支行,审批权限则下放至省会级中心支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存在人民币图样使用需求时,向所属人民银行地市级中心支行提出申请;地市级中心支行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意见报省会级中心支行;省会级中心支行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核发批准文件。将受理机构适当集中和审批权限适当下放,首先,减少了人民银行总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量;其次,提高了申请主体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实效性;最后,避免了分支机构越级行文的不规范。
(四)明确管理主体,形成联动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职责。作为人民币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币图样的管理职责理所当然地归口于人民银行。当然,与人民币的管理相同,人民币图样的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工商行政、公安机关、新闻媒体等相关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联动。其中,公安机关不仅应当保持假币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还应将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行为纳入打击范围,从源头上杜绝人民币图样的非法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打击人民币非法广告的同时,加强印制行业管理,促进人民币图样使用的合法性与合规性;人民银行应当结合政务公开制度,通过官方网站公示人民币图样使用准予许可的相关信息,包括使用单位名称、目的、图案式样、材质、数量、使用期限、制定方式、制作厂家、出版单位等内容,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动员社会力量监督。
(五)考虑电子媒体,避免管理空白。随着电子媒体的迅速发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现象也会越来来多。因此,人民币图样的管理范围不仅应当面向印刷品和传统媒体,更多地应当面向电子媒体。可将“使用人民币图样”定义修改为“通过各种手段在宣传品、出版物、电视、网络、其他商品上,使用放大、缩小、同样大小人民币图样或人民币实物的行为”。针对电子媒体的特殊形式,在申请报告和许可文件中明确人民币图样使用的期间。
(六)统一图样来源,实现全程监管。一方面,统一来源。由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人民币图样资料库,提供标准的图样影像下载。资料库中的图样影像,以真钞的概念模型为基础(缺省防伪特征和细微特征),事先设定精准度和色差度。同时,相应增加图样标记和信用标记,方便合法使用,保证图样质量,避免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严格退出。规定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完成人民币图样的采集和使用后,必须删除或清除介质中的相关源文件,防止他人非法使用。
(七)补充使用原则,匹配管理客体。与人民币图样管理客体相匹配,增加硬币图样和普通纪念币图样的使用原则。鉴于人民币硬币和普通纪念币的实际规格,在使用与人民币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时,将所加盖的非隐形文字字样由“图样禁止流通”统一规定为“图样”,将字样大小覆盖图样幅面由“1/3以上”统一规定为“1/2以上”,促进实现人民币图样使用原则的可操作性和一致性。
(八)增加违约成本,加大惩处力度。首先,增加许可项下的违约成本。在人民币图样的实际使用过程中,若出现与许可事项不符情形时,人民银行可以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且,自行政许可撤销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不得再次提出人民币图样使用申请。其次,加大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惩罚力度。考虑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行为的实际性质,上述行为可视同伪造人民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予以惩处,震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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