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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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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进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进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

     进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应包括索赔有效期和质量保证期条款,以便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检验验收工作,分清买卖双方的责任期限。索赔有效期是指买方对卖方未按合同约定要求提供商品时,买方向卖方提出赔偿要求的时间期限。

索赔有效期的约定应根据进口商品的特点、运输、检验条件等情况而定,一般商品订为45天、60天或90天,有些机电设备、技术设备和成套设备等商品,进口数量较多,技术条件较复杂,检验测试费时较长的,索赔有效期应适当延长,可订为120天、150天或180天。签订索赔有效期条款很重要的问题是索赔期开始计算的时间,根据国际贸易习惯,开始计算的时间可分为:装货日期开始,即从签发提单日期起算;进口日期开始,即承运船舶抵达到货地港口锚地起算;抵岸日期开始,即承运船舶抵达到货口岸的码头或浮筒时起算;卸毕日期开始,即全船货物卸毕之日起算。

上述四种起算时间,以卸毕日期开始最为合理,对收、用货部门也最为有利。

质量保证期是指买方在接受卖方提交货物后,在保存或使用中发现进口商品质量问题而向卖方提赔的时间期限。对于在开箱检验中不易发现和测定到货的内在质量,不经一段时间的保存或使用,无法考查其质量性能的进口商品,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应订明质量保证期。具体时间期限,应根据商品特点和贸易条件,一般情况订为1年,或1年6个月,起算日期最好订为“从买方收货后检验、验收、启用之日起计算”或“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计算”。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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