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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海关出台帮扶企业复工复产十五条措施
2020-02-17

 

平潭海关出台帮扶企业复工复产十五条措施

   2月13日,记者从平潭海关了解到,为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重点产业和进出口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困难,助力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平潭海关制定15条疫情防控期间应急帮扶措施,涵盖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及其生产原材料进口快速通关、延长税款缴纳期限、加速台湾农渔产品和生活消费品进口通关等内容。
  
  全力保障企业快速通关
  
  1.设立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及其生产原材料快速通关专用窗口,按照特事特办原则,指定专人,全程跟踪指导,即到即提,实现通关“零延时”。
  
  2.加速台湾农渔产品和生活消费品进口通关,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快速查验、快速检测、快速出证,对报关后布控的,无需企业书面申请,现场即可安排优先实施检查,未见异常的快速放行。发现疑似病虫害特征需送实验室检测的,优先安排检测。
  
  3.支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多种模式快速通关,紧急情况可先登记放行,后续补办相关手续。
  
  4.注册备案容缺后补。对于报关单位通用资质以及进口食品化妆品特定资质的注册、变更、注销,实行“业务先办、资料后补”的线上容缺办理方式,保障企业及时开展通关业务,减少现场跑动。
  
  全力保障企业减负担
  
  5.延长税款缴纳期限,免征滞纳金。对于缴款期限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2月24日内缴纳税款,1月31日至2月24日期间产生的税款滞纳金不予计征。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纳税企业确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无法在规定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并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海关依企业申请、审核批准后免征税款滞纳金。
  
  6.延长滞报金起征时间节点。涉及监管证件的企业,在有关部门正式签发许可证件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涉及补办减免税手续的,在海关签发减免税证明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同时涉及许可证件监管要求和减免税手续的,在最后一份证件或证明签发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政府间或者国际组织无偿援助或者捐赠的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非收货人自身原因造成滞报的,免征滞报金。因收货人自身原因造成滞报的,海关按照规定对滞报金进行减征。
  
  7.优化税款担保办理流程。推广担保核批作业无纸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符合法定的担保情形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向海关提交担保放行申请。如果企业由于疫情影响导致暂时无法提供有关单证办理相关手续,可根据征税要素确认的实际进展情况予以担保延期。对于符合延期规定的担保期限在2020年2月29日前的税款担保,企业由于疫情影响导致暂时无法提供有关单证办理延期手续的,经企业申请且取得担保机构同意延期的情况下,平潭海关将为其办理延期(延期期限为原期限+30天)。
  
  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8.放宽保税监管业务申报时限要求。加工贸易企业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求,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账册超过核销周期的,企业事后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平潭海关将为其办理账册延期手续。加工贸易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9.支持扩大食品农产品出口。对复工复产的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及时跟进指导,有针对性帮扶企业提升自检自控能力水平,打开国外市场;开辟农产品出口绿色通道,帮助企业降低物流成本、减少损失。
  
  10.加强国外对我国贸易措施的预警处置。密切关注、收集海外国家地区因疫情对我国出口食品、动植物产品及航线、人员等采取的检疫及管制信息,加强分析研判,发布预警;发挥海关“数据+研究”作用,监测疫情对进出口贸易带来的影响和冲击,及时预警。
  
  11.进口成套设备随到随检。对平潭“八大工程”等重大项目进口成套设备,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给予进口成套设备由口岸转场到使用地落实检查,实行“一站式”和“随到随检”快速解决机制。
  
  全力优化海关服务水平
  
  12.鼓励“无接触”方式办理海关业务。办事群众和企业可以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和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www.singlewindow. cn),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货物申报和跨境电商等业务。
  
  13.推行主动披露和容错机制。企业对疫情期间存在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远程网上主动披露,海关及时在线受理,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并减免滞纳金。对于“提前申报”修改进口日期及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对于企业提交的关于“自报自缴”、“汇总征税”等业务改革造成的报关差错复核申请,在线快速办理并撤销差错记录。
  
  14.推行委托查验服务模式。企业可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或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因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需要收发货人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海关查验的,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15.设立平潭海关服务热线,提供疫情期间政策咨询,收集通关疑难、企业困难,帮助协调解决任何与海关相关问题。
  
  以上措施适用时间为2020年2月12日至2020年6月30日,视疫情防控需要再作相应调整。措施实行期间如有任何问题,可与平潭海关综合业务科联系,联系电话:15959015198、13706948751。
(平潭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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