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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表明立场支持新普及特惠税制度
2012-07-04

欧洲议会表明立场支持新普及特惠税制度
2012年6月13日在欧洲议会首读通过对普及特惠税制度(GSP)的立场。
欧洲议会原则上支持欧洲委员会把高中收入国家排除在制度之外,并把贸易优惠转给最有需要的贫穷国家。
欧盟自1971年开始推行普及特惠税制度,允许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出口若干类货品到欧盟时,可以缴付较低的进口关税,税率低于发达国家的出口商。
欧盟第732/2008号规例确立了现行的普及特惠税制度,并于2009年1月正式生效。根据欧洲议会上述决议案,新普及特惠税制度预计于2014年1月1日生效,而连续4年人均收入超过4,000美元的国家在出口货品到欧盟时将不能再享有关税优惠。
因此,受惠国家数目将由176个减少至约75个,不再受惠的国家包括俄罗斯、巴西、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及卡塔尔。
不过,更加重要的是,欧洲议会的决议案并未把中国内地排除在新普及特惠税制度之外。此举别具意义,因为欧盟贸易专员德古赫特(Karel De Gucht)曾于2011年5月表示,在新普及特惠税制度下,中国将列入不再受惠的国家之列。
此外,欧洲议会同意在新普及特惠税制度下,进口到欧盟的受惠货品总值将由2009年的600亿欧元减少至2014年的377亿欧元。虽然如此,由于受惠国数目减少,受惠国进口货品到欧盟时获得的优惠仍有增长空间。
再者,欧洲议会仅支持巴基斯坦、菲律宾及乌克兰等3国家可以申请零关税待遇,而现时则有15个国家。不过,要享有免税待遇,有关出口到欧盟的货品总额必须低于受惠货品进口总额的2%(现时为1%),而有关出口国必须证明是27项人权及永续发展国际公约的签署国。
在首读决议案中,欧洲议会为欧盟的纺织及服装业采纳了多项保障措施,以免新优惠措施令进口货大增,损害行业生产商的利益。举例来说,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商议订立一项规则,订明若受惠国出口到欧盟的纺织及服装货品在1年内增加13.5%或以上,或占同类货品总进口额6%以上,则有关优惠将会暂停。
再者,欧洲议会也同意扩大新普及特惠税制度的适用范围,把若干类原材料(如氧化铝、铅及镉)纳入受惠之列。此外,欧洲议会亦支持新普及特惠税制度的有效期为10年,生效后5年将再次检讨。
若欧盟理事会接纳欧洲议会的立场,新普及特惠税制度在内容上应与欧洲议会的立场一致,换言之中国内地产品对欧盟出口时仍可享有优惠。相反,若欧盟理事会反对欧洲议会的立场,将须进一步与欧洲议会谈判,藉此决定新普及特惠税制度的最终内容。
详情参见:http://www.europarl.europa.eu/sides/getDoc.do?pubRef=-//EP//TEXT+TA+P7-TA-2012-0241+0+DOC+XML+V0//EN&language=EN#BKMD-3
来源:香港贸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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