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REACH法规第6条 物质自身或配置品中物质注册的一般义务 1.除非本法规另有规定,无论物质自身还是在一种或多种配置品中数量大于等于1t/a的物质的任何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向化学品管理局提交注册 2.对于用作现场分离中间体的和可转移的分离中间体的单体,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不适用 3.如果满足下列两个条件,聚合物的任何制造商或进口商应为尚未由供应链上行为人注册的单体物质或任何其他物质向化学品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 (a)如果组成聚合物的以单体单元和化学键合物质形式存在的此类单体物质或其他物质含量的质量分数大或等于2% (b)如果此类单体物质或其他物质总量大或等于1t/a 4.提交注册的同时应按照第9篇的规定交纳费用。 详情参见:http://www.echa.europa.eu/documents/10162/13632/polymers_en.pdf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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