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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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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裁决支持欧洲一审法院对浙江新安化工的裁决
2012-08-07

    

2012719,欧洲一审法院发布公告称,欧洲法院就欧盟委员会诉欧洲一审法院裁决作出裁定:(1)欧洲法院支持欧洲一审法院关于在本案中,中国政府是浙江新安化工的小股东,不能自动等于政府可以对该公司在价格、成本和投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2)欧洲法院指出,中国政府的这种控制并不与市场经济规律矛盾,而且事实上并不一定意味着,中国政府对该公司在价格、成本和投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欧洲法院据此认定,欧洲一审法院与欧盟委员会应就该公司提出的证明中国政府未对其价格、成本和投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证据进行裁定,但欧盟委员会未对此作出裁定。(3)对于出口合同的盖章机制(The export contract stamping mechanism),欧洲法院拒绝了欧盟委员会的观点,即如果出口企业不遵守参考价格,中国商务部就可以拒绝在其出口合同上盖章的这个事实是政府在价格设定中干预价格的证据。对此,欧洲法院认为,如果企业能够证明推翻有关事实,那么调查机关不应该拒绝对这种情况进行调查。

鉴于欧洲法院未支持欧盟委员会的申诉,因此欧洲法院驳回欧盟委员会的申诉。

19982月,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草甘膦作出反倾销终裁,对中国企业征收24.0%的反倾销税。20032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草甘膦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和期中复审调查。在本案中,浙江新安化工要求获得市场经济待遇。20049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草甘膦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29.9%,但拒绝给予浙江新安化工以市场经济地位。

随后,浙江新安化工将本案上诉至欧洲一审法院(The General Court)。20096月,欧洲一审法院对本案作出裁决,宣布欧盟委员会对浙江新安化工的反倾销裁决无效。但欧盟委员会将此案上诉至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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