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追踪
鉴于欧洲法院未支持欧盟委员会的申诉,因此欧洲法院驳回欧盟委员会的申诉。 1998年2月,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草甘膦作出反倾销终裁,对中国企业征收24.0%的反倾销税。2003年2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草甘膦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和期中复审调查。在本案中,浙江新安化工要求获得市场经济待遇。2004年9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草甘膦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29.9%,但拒绝给予浙江新安化工以市场经济地位。 随后,浙江新安化工将本案上诉至欧洲一审法院(The General Court)。2009年6月,欧洲一审法院对本案作出裁决,宣布欧盟委员会对浙江新安化工的反倾销裁决无效。但欧盟委员会将此案上诉至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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