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执委会公告RoHS指令有关限用危害物质之最大容许含量决议一、查欧盟第2002/95/EC号「限制电器及电子设备使用特定危险物质指令」(RoHS) 指令,系于2002年间与 WEEE 指令一同公告,该指令主要管制 EEE 产品中使用重金属-铅、镉、六价铬、汞、溴化耐燃剂- PBBs 与 PBDEs 等6种化学物质。指令第4条第1款规定,会员国应自2006年7月1日起,对在欧销售之电子与电器设备确实管制不得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 (PBDEs) 及聚溴联苯 (PBBs) 等有害物质,惟该指令中并未对含量限值作出明确之规范。直至2004年中欧盟技术委员会 (Technical Adaptation Committee, TAC) ,才对管制物质之浓度进行规范与讨论。而会员国在RoHS指令通过前制定的限制或禁止在电子电机设备中使用这类物质的措施可以继续实施至2006年7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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