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该法规规定了投放欧盟市场的用于抽吸干净水的回转动力水泵(包括集成在其他产品中的)的生态设计要求。该法规不适用于:(a)专门用于抽吸低于– 10 °C 或高于120 °C的干净水的水泵,但也应满足附件II第2(11)点到2(13)点的信息要求;(b)仅仅用于消防的水泵;(c)不可取代的水泵;(d)自吸水泵。 对回转动力水泵的最低效率要求和信息要求列于该法规的附件II ,实施时间表如下: (1) 从2013年1月1日起,需满足附件II第1(a)点规定的最低效率要求; (2) 从2015年1月1日起,需满足附件II第1(b)点规定的最低效率要求; (3) 从2013年1月1日起,需满足附件II第2点规定的信息要求。 法规全文见: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2:165:0028:0036:EN:PDF 厦门WTO工作站译 201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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