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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再次修正特定有害物质及化学制剂之使用及销售限制规范
2006-02-08

欧盟再次修正特定有害物质及化学制剂之使用及销售限制规范
一、资料来源及时间:执委会2005年11月25日第L309号公报暨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2005/59/EC号指令办理。
二、欧盟为调和各会员国对特定有害物质及化学制剂之使用及销售限制,已于1979年7月24日通过理事会第76/769/EEC号指令。因欧盟毒性、生态毒性及环境科学委员会(CSTEE)顷完成甲苯(toluene)及三氯苯(trichlorobenzene, TCB)之风险评估,此外,执委会于2004年公告之第2004/394/EC号建议亦评估甲苯、三氯苯、乙睛(acetonitrile)、丙烯醯胺(acrylamide)、丙烯睛(acrylonitrile)、丙烯酸(acrylic acid)、丁二烯(butadiene)、氟化氢(hydrogen fluoride)、过氧化氢(hydrogen peroxide)、甲基丙烯酸(methacrylic acid)及甲基丙烯酸甲酯(methyl methacrylate)等有害物质应降低使用。同时为降低工作人员于工作场所接触有害物质限值(包括所有致癌物质carcinogens or mutagens),其相关法规亦已规范于89/391/EEC及2004/37/EC号指令。故执委会于本年11月25日公告第2005/59/EC,对理事会第76/769/EEC号指令作第28次修正,即规范甲苯、三氯苯之使用限制,以维护人体健康及环境保护。规范主要内容包括:(1) 粘着剂及喷漆所使用之甲苯浓度不得超过0.1%﹔(2)除用于化学合成中间体(intermediate of synthesis)、氯化作用之生产溶剂或生产三硝基(1,3,5-trinitro)及三氨三硝基苯(triaminobenzene, TATB),三氯苯之使用浓度不得超过0.1%。(3)各会员国必须于2006年12月15日前将本指令纳入国内法规,该指令亦必须于2007年6月15日起生效。
三、本案之第2005/59/EC号指令之详细内容请径上网查阅:http://europa.eu.int/eur-lex/lex/LexUriServ/site/en/oj/2005/l_309/l_30920051125en00130014.pdf。至有关欧盟有害物质之限制规范及理事会第76/769/EEC号指令详细内容,请另至下列网站查阅http://europa.eu.int/comm/enterprise/chemicals/legislation/markrestr/index_en.htm及http://europa.eu.int/comm/enterprise/chemicals/legislation/markrestr/consolid_1976L0769_e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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