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建议中的消费品安全法规第7条,目的是对在欧盟制造或输入欧盟的消费品实施强制性原产地标签规定。法规如获通过,所有在欧盟销售的产品必须标示原产地。假如受产品尺寸所限,未能在产品上标明原产地,则应于产品的包装或随附文件注明。 在2005年,欧委会已经建议监管多种进口工业制品的原产地标签。当时,虽然方案得到欧洲议会支持,但是由于欧盟南北方成员国意见分歧,方案最终未获欧盟成员国理事会通过。 现在,强制性原产地标签议题在产品安全议案中再次浮面。欧洲议会成员依然赞成采用原产地标签,法规草案已获内部市场及消费者保障委员会投票通过。可是,据闻欧盟成员国理事会仍然意见不一,情况和2005年时一样。 关于强制性原产地标签的争论,也导致欧洲的工商业协会分裂为不同阵营。Business Europe在2013年5月发表的立场书中指出,大部分会员均认为采用原产地标签并无增值效益,不过也有少数会员表示支持。 反对采用原产地标签者指出,在产品加贴标签,会对制造过程造成额外负担,令企业增加成本。此外,由于企业把生产设施迁往另一个国家后必须更改标签,因此强制实施原产地标签亦会妨碍企业迁厂的弹性。再者,原产地标签对追溯产品源头或保障消费者安全并无帮助。现时,生产商及进口商须于产品标示名称和地址,这项规定已有助于追溯产品来源。 支持采用原产地标签者认为措施对消费者有利,能向他们提供关于产品的正确资料。一些国家如美国、日本和加拿大均规定进口产品须显示原产地。假如欧盟市场的标签制度与其他市场的标签制度看齐,将有助于简化程序。 法案如获通过,将引入额外的消费品安全检查规定。现时,制造商须于数类产品贴附CE标记,表示符合最低安全标准。法案新增自愿性质的“已通过欧盟安全检测”标签,让消费者得知产品已由认可第三方机构检测,证明安全。 目前,若干产品类别已受经过协调的欧盟法规管制,某些产品类别则没有。多类消费品,例如玩具、化学品、化妆品和机械,已受协调法规管制,而一般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则载有针对未受协调法规管制消费品(例如两轮脚踏车、打火机)的法规。欧盟多套法规对营运商订下的责任有重叠之处,引致混淆,未来法规将有助澄清现行的消费品监管制度。 法案第二部分和市场监管有关,已于2013年10月17日由内部市场及消费者保障委员会通过。 法案建议设立单一市场监管框架,此举可加强边境管制,只有由自然人持有及带进欧盟自用的产品可获豁免。因此,在网上购买及来自第三国的产品,将受未来法规管制。 此外,建议中的市场监管法规将设立资料库,便利成员国监管机构交换市场监察活动资讯。另一项重要措施是公开多次违反欧盟安全法规的公司黑名单。 法规并改善欧盟的迅速交换资讯系统(RAPEX)。该系统由欧委会管理,根据现行的市场监管法规,假如成员国决定采取措施以处理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产品,即有责任通知欧委会。不过,根据建议中的法规第19条,当成员国采取措施处理危险产品时,便须使用RAPEX系统交换资讯。这样大大降低了启动RAPEX系统的门槛,即使是和消费品(例如玩具和服装)有关的低度风险,亦须通过RAPEX汇报。 内部市场及消费者保障委员会于2013年11月 4日投票,以便指示欧洲议会与欧盟成员国部长理事会磋商,从而达成首读协议。达成协议后,立法程序将于其后数月顺利结束。欧委会期望两项法规均可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详情参见:http://ec.europa.eu/consumers/safety/psmsp/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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