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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改煤钢反倾销决定
2001-03-08

欧盟修改煤钢反倾销决定
3月3日,欧委会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颁布EC-SC435/2001号决定,修改其1996年颁布的专门针对第三国煤钢产品的ECSC第2277/96号决定。修改决定将原仅适用于中国和俄罗斯的ECSC第1000/1999号法规扩大适用于乌克兰、越南、哈萨克斯坦以及立案当时已经是世贸组织成员的其它原非市场经济国家,目前这些世贸组织成员为阿尔巴尼亚、格鲁吉亚、吉尔吉斯坦和蒙古,至此,又有7个国家从欧洲煤钢共同体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
  上述7个国家以及中国和俄罗斯的企业须证明其符合第1000/1999号法规规定的市场经济标准方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这些国家中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在反倾销程序中,其正常价值将在选定的替代国的价格或者推定价值(组成价值)的基础上确定。
  欧委会是在欧盟部长理事会于2000年10月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颁布第2238/2000号法规修改其反倾销基本法规(即经905/98号法规修改的384/96号法规),决定删除另外7个非市场经济国家之后作出该修改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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