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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自发布之日起第20天生效,其中附录II中第(6)、(13)、(14)、(15)、(16)、(17)(d)、(20)和(25)点自2016年2月26日生效。 更多详情参见: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OJ.L_.2015.330.01.0029.01.ENG&toc=OJ:L:2015:330:TOC 来源:质检总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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