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成员国最迟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批准和发布遵从该指令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相关规定应从2019年7月22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附件II如下: ‘附件II 第4(1)条提到的限制物质和在均质材料中以重量计的最大允许浓度 铅(0.1 %) 汞(0.1 %) 镉(0.01 %) 六价铬 (0.1 %) 多溴联苯 (PBB) (0.1 %) 多溴联苯醚(PBDE) (0.1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0.1 %)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 (0.1 %)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0.1 %)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0.1 %) 从2021年7月22日起,对DEHP, BBP, DBP和DIBP的限制适用于医疗器械(包括体外医疗器械)和监测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测控制仪器)。 对DEHP, BBP, DBP和 DIBP 的限制不适用于连接线和备用件,用于对2019年7月22日前投放到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进行修理、重复利用、功能更新或容量升级。对于医疗器械(包括体外医疗器械)和监测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测控制仪器),则是2021年7月22日以前。 对DEHP, BBP和DBP的限制不适用于玩具,玩具中DEHP, BBP和DBP的限制已经在(EC) No 1907/2006法规(REACH法规)附件XVII的第51条目中进行了规定。’ 原文参见: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JOL_2015_137_R_0003 厦门WTO工作站译 2015.6.5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