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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就修订监管含有危险物质的电池及蓄电池的有关法例广征意见
2003-06-26

欧盟委员会就修订监管含有危险物质的电池及蓄电池的有关法例广征意见

  目前,欧盟共有3项指令监管含有危险物质的电池及蓄电池,包括91/157/EEC以及之后的两项修订指令。由于现行法例未能达到主要目标,因此,欧委会有意再次进行修订。2003年2月,欧盟委员会就修订禁止电池及蓄电池含有危险物质的法例征询公众意见,欧盟电池业联盟及主要的消费者组织均已提出建议。
  首先,欧盟委员会认为现行法例的管辖范围太窄,只监管含有镉、水银及铅等3种重金属的电池。其次,禁止电池含有水银的法例于2001才开始生效,因此,在焚化炉焚烧以及于堆填区弃置的废弃电池,仍会不断释出大量有害物质。此外,各成员国的电池收集及循环再造制度差异很大,对位于法例较严国家的业者不利。
  代表欧盟电池制造商及贸易商的电池业联盟认为,新法例的监管范围应该涵盖各类型电池,只有供国家安全、太空及军事项目使用的电池可获豁免。另外,收集比率、循环再造比率及标签等规定应按电池的类型及大小而定。根据最近通过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指令,电器被弃置时必须取出电池,而这些电池也受到有关电池法例监管。该联盟认为,所有生产商都应为他们在市场推出的电池承担回收费用。此外,市民及零售商也应分担部分收集费用。生产商应负责进行最后回收工作,但市民、零售商、工业用户也有责任向生产商交回已用电池。回收目标方面,5年后,应达到每年每个市民50~130克的电池回收量。至于循环再造目标,平均为所有回收电池的55%(以重量计算)。
  另一方面,欧洲消费者合作社赞成全面禁用镉,如果不可行,应对含镉电池及蓄电池征收高额税款;应该鼓励消费者使用更加环保的电池,教育消费者正确弃置电池;生产商应承担电池处理费用,但政府有责任确保电池分开回收及循环再造;反对生产商之间就回收及循环再造已用电池订立自愿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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