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2003年9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尼的环氨酸钠(环氨酸钠被广泛用作食品添加剂,它也被欧盟或其他国家用于生产低热量营养食品或饮料的替糖甜料。制药工业对该产品也有少量应用)作出反倾销初裁,认定原产于印度尼西亚的环氨酸钠反倾销税率为未完税价格的25.5%。由于中国被视为转型经济国家,根据以往惯例需选择替代国以确定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本案中,欧盟委员会选定印度尼西亚作为替代国。此次裁决的反倾销税适用于各种形状的环氨酸钠,因其具有相同的物理、化学性质和用途。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299000。本案调查期为2001年10月1日~2002年9月30日。 应西班牙SA有限公司代表欧盟各成员国生产商提起的申请,2002年12月19日,欧盟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中国上述涉案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欧盟委员会向各生产商和出口商正式发布了反倾销立案调查通告并要求各相关方与之联系,随后,欧盟委员会向作出回复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调查问卷。由于受“非典”疫情的影响,欧盟委员会取消了通常在作出初裁前对被调查企业的实地核查。 3家提供调查合作的中国环氨酸钠生产商要求给予市场经济待遇,其中两家公司属于关联企业。根据上述3家环氨酸钠生产商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符合给予单独裁定反倾销税税率的条件。 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环氨酸钠作出的反倾销初裁结果如下: 生产商/出口商 倾销幅度(%) Fang Da 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深圳) 5.8 Fang Da 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阳泉) 5.8 Golden Time创业有限公司(深圳) 23.4 其他中国公司 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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