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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通过对华纺织品特保条款
2003-02-13

欧盟通过对华纺织品特保条款
欧盟部长理事会日前公布了第138/2003号法规,根据近年来欧盟在纺织品进口领域所积累的管理经验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对纺织品特保措施的承诺,对原欧盟纺织品进口管理法规即部长理事会第3030/93号法规作相应的修改。法规正文主要内容是在原法规正文增设第10a条,专门规定“适用于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施条款”,其中包括双边磋商及可能采取的具体进口限制措施等内容。
  根据最新议案,欧盟拟明确规定对我国3类受限工业品在其受配额限制期间不采取特殊保障措施。此外,该议案还对特保措施的决定程序等方面的提议作了若干修正。
  另据报道,欧盟委员会1月底发布公告,决定修改对从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进口的充气打火机和一次性打火机的反倾销措施。
  欧盟委员会曾于2001年9月对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进口的充气打火机和一次性打火机征收反倾销税,并于2002年6月发布反倾销行政复审公告。在行政复审过程中,欧盟委员会发现现行反倾销措施未考虑该进口产品在进入欧盟市场前已经损坏的情形,即已损坏产品的价格已经计入海关价值并依次计缴反倾销关税,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反倾销措施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对于在进入欧盟市场流通前已经损坏的、自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进口的充气打火机和一次性打火机,其已支付或应支付价格已经作为确定海关价值组成部分的,则反倾销税应按受损产品在其中的比例相应进行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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