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针对第50项的第2列,拟增加第5,6,7点: 5. 若在正常和可预见的情况下使用,产品的橡胶或塑料部件与人体皮肤或口腔长期和直接接触,且其含有列表的PAHs的量超过了1 mg/kg(占该部件的质量百分比为0.0001%),则产品不得投放市场供公众使用。产品包括: l 包含活动玩具在内的玩具,如秋千和儿童护理产品; l 运动设备,如自行车,高尔夫球杆,球拍; l 家用器具,手推车,助行架; l 家用工具; l 衣物,鞋类,手套和运动服; l 皮带,手腕带,面具,头带。 6. 第5点的限制要求将在条例生效后两年生效; 7. 在(插入时间,该时间为条例实施后6年),委员会将依据科技信息(包括产品中的PAHs的迁移)和替代PAHs的可能性,会对第5点的限量进行审核,如若可行,将进行修订。 详情参见: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2/tbt/EEC/12_4272_01_e.pdf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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