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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明年解除监察中国纺织品进口机制
2008-12-17

欧盟明年解除监察中国纺织品进口机制
2008年11月24日,英国进口许可部门发出第2767号《致进口商通告》,表示由2009年1月1日起,源自中国内地的纺织品将不再需要进口许可证,不论该等产品是于何时由中国内地付运。至于已经付运的纺织品的现有进口许可证,在产品清关时将不再需要出示。
  根据中国与欧盟签订的备忘录,欧盟在2005年中至2007年底对10类内地纺织品重设配额,2008年期间则实施双边监察制度,监察8类内地纺织品及服装输出欧盟的情况,包括第4类的T恤、第5类的套头衫、第6类的长裤、第7类的松身恤衫、第20类的床上用织物制品、第26类的衫裙、第31类的胸围及第115类的亚麻或苎麻纱线。
  据欧委会官员表示,这则宣告结束双边监察机制的通告,应于2008年12月中左右正式公布,届时只有这则正式通告才具备约束力,在整个欧盟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贸易商应等待这则正式通告出台后,才作出长远的商业决定。
  不过,出口至欧盟的产品仍须附有产地来源证明文件,这类文件与进口许可证并无关连。英国第2699号《致进口商通告》对此有所说明。
  双边监察机制于2008年底告终,并不表示未来欧盟不会采取其它贸易防卫措施。例如,欧盟或会针对来自第三国的倾销或补贴产品采取贸易防卫补偿措施,导致关税增加;又或决定设立进口配额,以保护本土行业免受进口突增损害。
  反倾销及反补贴:
根据理事会第384/96号规例,若符合以下3种情况,可开征反倾销税:(1)发现有倾销情况;(2)裁定对欧盟业界造成实质损害(或威胁);(3)采取措施对欧盟整体有利(包括业界、用家及消费者)。欧洲委员会负责调查通常是由业界提交的申诉,判断是否成立,亦可采取临时措施。确定只能由欧盟成员国理事会采取措施。
  若根据欧委会的调查结果开征反倾销税,则税项将于实施日后5年届满(除非展开届满期复核)。税率根据倾销或损害幅度计算。
  反补贴措施方面,理事会第2026/97号规例提供主要的法律框架。除了关于补贴定义和计算方法的条文外,这项规例与反倾销规例相若。
  市场防卫: 市场防卫措施可施用于纺织品及非纺织品。当进口产品突增,对欧盟业界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欧盟便会考虑采取这类措施,形式一般是设立进口配额。
  市场防卫行动方面,欧盟业界不能直接向欧洲委员会申诉,而须由成员国提出要求。欧委会亦可自行展开行动。欧委会必须调查确定市场蒙受严重损害,才能实行防卫措施。
  针对内地纺织品的法例:若来自中国内地并受世贸《纺织品及服装协议》涵盖的纺织品数量太多,可能妨碍欧盟贸易发展,则欧盟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仍有可能引用第138/2003号条例,对中国产品采取行动。
  2003年,欧盟通过关于「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TPSSM)的第427/2003号规例。若任何源自中国内地的产品干扰欧盟市场,欧盟可援引规例的条文,采取行动。
  欧委会调查市场干扰情况时,会审视若干因素,包括进口量、对欧盟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等。若情况严重,欧委会可自行采取市场防卫措施。这类措施不能超过200天,形式可以是关税或配额。TPSSM机制及在这机制下采取的措施将于2013年12月11日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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