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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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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理事会对其反倾销规则进行修改
2002-11-14

欧盟理事会对其反倾销规则进行修改

2002年11月5日,欧盟理事会发布公告,对其反倾销规则进行修改。根据欧盟反倾销规则384/96第2条的规定,如果同类产品在某一市场的销售情况不能与世界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市场进行适当比较时,其正常价值则应根据该产品在原产地的生产成本加上相应的销售和管理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来测算。在正常贸易条件下,当出口到第三国的出口价格适用时,其正常价值也可根据出口到该第三国的出口价格进行推算。由于有实物交易、政府的非商业性安排和其他妨碍市场正常运行的情况存在,致使市场信号不能正确地反映供求关系并因此导致其国内市场的价格和产品成本偏离世界其他典型市场上的同类产品的价格和产品成本。为使欧盟各贸易伙伴国更清晰地把握欧盟反倾销规则和适应变化了的市场情况(如正式承认俄罗斯联邦为市场经济国家)欧盟理事会此次对反倾销规则作了如下修改:
  1.反倾销规则第2条第1款增加:为确定交易双方是否属关联交易,新规则采用欧盟委员会规则(2454)对关联方的定义。
  2.反倾销规则第2条第3款增加:与世界典型市场相对的特定市场是指被调查产品的价格被人为降低的市场、存在大量实物交易和政府非商业性安排的市场。
  3.反倾销规则第2条第5款增加:如果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在该生产商的相关记录中没有得到正确的反映,则应根据该国(地区)其他生产商的生产成本加以调整。当上述信息不能得到或不可用时,可从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市场上获得同类信息。
  4.反倾销规则第2条第7款中删除“俄罗斯联盟”。
  5.反倾销规则第2条第10款后增加:如果进出口商起到代理商的作用,则佣金应包括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交易价价差。
  6.反倾销规则第9条第5款改为:除非接受规则所规定的价格承诺,应对所有在欧盟市场倾销并造成损害的进口产品加征适当的无歧视性关税。如果出口商能够出示经证明的下列材料,欧盟则应对不同的出口商裁定个别反倾销税率:
  (1)作为全部外资或部分外资的公司,投资人可以将资本和利润自由汇回本国的情形;
  (2)出口商可自行确定出口价格、数量和销售条款等;
  (3)私人拥有多数股权,政府官员在董事会或管理层担任重要职务的须占少数或须证明公司经营活动不受政府干涉;
  (4)外汇兑换按市场汇率进行;
  (5)如果对出口商裁定各自不同的个别反倾销税率,政府行为不致使规避反倾销措施的现象出现。
  7.反倾销规则第18条第5款后增加:此类信息可以包括世界市场或其他有代表性的市场的相关数据。
  以上对反倾销规则的修改自2002年11月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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