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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将修改原从中国进口和寄售的花生及派生产品所适用特殊条款
2002-09-09

欧盟将修改原从中国进口和寄售的花生及派生产品所适用特殊条款
为保护欧盟成员国公众的健康,欧盟曾决定由各成员国主管机构对进口和寄售的产品实施抽样检验并定于2002年5月1日前对这一特殊条款的有效性作出评估。
  2002年8月2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指出,从中国进口的花生及派生产品的抽样检验评估结果表明各成员国主管机构无须对从中国进口和寄售的上述产品进行逐批检验,而代之以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检验。因而须对原规定进行修改,其具体内容如下:
  1.对2002年9月1日前运离中国的每一袋寄售产品须按编号进行核对。
  2.各成员国须对从中国进口和寄售的花生及派生产品的黄曲霉素B1和黄曲霉素总量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3.对每一类产品的随机抽样检验的比例约为10%。
  须检验产品在海关的滞留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同时,各成员国主管机构应签发官方文件,显示检验结果。
  4.以上决定可根据中国主管机构提供的数据和证明资料及各成员国检验的结果进行修订。对特殊条款的最迟复审时间为2002年12月31日。


相关部门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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