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1. 在不影响2002/46/EC指令的前提下,附件一所规定的相应规格的L-麦角硫杆菌素可以作为新一代食品成分在联盟市场上使用,用于一般人群(不包括婴幼儿和怀孕的食品补充品和哺乳期妇女),并在附件二中规定了用途和最高使用水平一般人为30 mg /天、3岁以上儿童20 mg/天; 2.关于食品标签的L-麦角硫因的命名为“L-麦角硫杆菌素”。 更多详情参见: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43403343965&uri=CELEX:32017D1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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