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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公告可携式数字影音录放机等3项电子产品之关税分类规章并自今年8月2日起生效
2006-07-24

欧盟公告可携式数字影音录放机等3项电子产品之关税分类规章并自今年8月2日起生效
欧盟执委会2006年第1056号规章(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1056/2006),欧盟执委会决定对以电池为动力,可携式,含储存功能硬盘、对角直径6.35公分彩色显示屏幕、麦克风及广播接收器等装置之数字影音录放机归列于欧盟调合税则号列第85219000项下,自第三国进口产品之关税为13.9%,另将含闪存(flash memory)及USB接口的原子笔及手表归列在第85239090项下,自第三国进口之产品免税。以上关税分类之决定自公告刊出后第20天(即本年8月2日)起生效,惟欧盟相关进口业者在此之前倘自会员国海关获得有别于以上之产品分类答复,其原答复在3个月内仍维持有效。我相关厂商如拟查阅了解本案产品之定义、规格、功能及分类理由,请循以下网址http://europa.eu.int/eur-lex/lex/JOIndex.do?ihmlang=en查阅前述第L 192期欧盟公报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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