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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公告禁止使用磷苯二甲酸盐用于生产儿童用品及玩具之相关规范
2006-02-08

欧盟公告禁止使用磷苯二甲酸盐用于生产儿童用品及玩具之相关规范
一、欧盟执委会去(2005)年12月27日第L344号公报暨第2005/84/EC号指令。
二、基于考量幼儿健康,执委会已于1999年通过第1999/815/EC号决议,暂时禁止使用特定磷苯二甲酸盐(包括DEHP、DBP、BBP、DINP、DIDP及DNOP等六种)用于生产三岁以下幼儿所使用之软性PVC产品【因幼儿将该等物品(如玩具、奶嘴、固齿器)置入口中而危害其健康】。续经风险评估,因DEHP、DBP、BBP等三种磷苯二甲酸盐业经证实属影响生殖之毒性物质,故归类为第76/769/EEC号指令之第二类CRM(致癌、导致基因突变或影响生殖等)物质。至DINP、DIDP及DNOP虽因缺乏资料,仍具不确定性,惟为维护幼儿健康暨预防措施之考量,仍应予以管制,直至获得进一步之科学证据。爰此,执委会为协调各会员国对该等特定危险物质及制剂限制其销售及使用暨相关管理措施,顷于去年12月27日公告第2005/84/EC号指令,暨针对理事会原76/769/EEC号指令作第22次修正。
三、其主要修正内容包括:(1)原第76/769/EEC号指令附件I内容须依据本指令附件予以修正,暨DEHP、DBP、BBP、DINP、DIDP及DNOP等六种磷苯二甲酸盐用于生产玩具或儿童用品之浓度不得超过0.1%。(2)执委会最迟须于2010年1月16日前再依据新科学信息予以重新评估【注:鉴于该等物质系因置入口中所产生之危害风险,故未来执委会亦将针对特定塑料制品(如医疗用品)进行风险评估】。(3)各会员国最迟须于2006年7月16日前将该指令纳入法规或行政命令;且相关措施须于2007年1月16日前实施。
四、另有关DEHP磷苯二甲酸盐列为第二类CRM之毒理资料依据一节,谨查,依据执委会对PVC之生命周期评估研究报告(http://europa.eu.int/comm/enterprise/chemicals/sustdev/pvc-final_report_lca.pdf),DEPH及BBP风险评估均尚未完成,惟DEPH已依据第2003/36/EC号指令列为第二类CRM。至有关DINP、DIDP及DBP之风险评估报告则请至欧洲化学物质管理局(European Chemicals Bureau, ECB)网站查阅:http://ecb.jrc.it/existing-chemicals。有关DNOP,则因多使用于玩具产品,故目前尚未进行任何风险评估研究。
五、至有关欧盟有害物质之限制规范及第76/769/EEC号指令之详细内容暨相关修正情形,请另至下列网站查阅http://europa.eu.int/comm/enterprise/chemicals/legislation/markrestr/index_en.htm、http://europa.eu.int/comm/enterprise/chemicals/legislation/markrestr/amendments_en.htm及http://europa.eu.int/comm/enterprise/chemicals/legislation/markrestr/consolid_1976L0769_e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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