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二、查欧盟2005年9月10日公告针对染发剂的第2005/52/EC指令。本指令附录3第2部分所载60种染发剂的暂时准用期间延展如下: (一) 附录3第2部分第1、2、8、13、15、17、23、30、34、40、41、42、43、45、46、51、52、53、54、57、59及60号等22种染发剂,业者尚未送达欧盟要求提供的更多相关信息,原本将于2005年12月31日届满的暂时准用期间,准用期限延长至2006年8月31日。 (二) 附录3第2部分第3、4、5、6、7、9、10、11、12、14、16、18、19、20、21、22、24、25、26、27、28、29、31、32、33、35、36、37、38、39、44、47、48、49、50、55、56及58号等38种染发剂,虽然业者已经送达欧盟要求提供的更多相关信息,惟因该等信息必须进行评估程序,原本将于2005年12月31日届满的暂时准用期间,准用期限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 (三) 本指令自公告日后第3日起正式生效;各会员国应于2006年1月1日以前,将本指令所规定之事项转换订定为其国内法。 三、按欧盟60种染发剂之暂时准用期间,原系定于2004年9月30日届满,但由于欧盟要求业者提供更多之相关信息,前于2004年9月8日欧盟以第2004/88/EEC号指令,将60种染发剂之暂时准用期间,一律延长至2005年12月31日止。 四、谨检送欧盟第第2005/52/EC指令如附件1;另查阅欧盟法规请浏览网址:http://europa.eu.int/eur-lex/lex/RECH_naturel.d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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