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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公布电脑显示器及电视机的关税分类条例
2004-05-17

欧盟公布电脑显示器及电视机的关税分类条例

欧盟分类委员会曾就为电脑显示器(0%进口税)及电视机(14%进口税)订立客观的分类准则进行讨论。2004年4月23日,欧盟在其官方刊物上公布了关于上述两类产品的关税分类条例,即第754/2004号条例。根据该条例,有两种显示器被归类为电视机(合并名目编号85282190),须征收14%的进口税。
  该条例把屏幕尺寸为106厘米(整体宽104厘米,高64.8厘米,深9.5厘米)、像素为852×480的彩色等离子显示器归类为电视机。该设备包括:
  1.1个三原色讯号(RGB)接驳器
  2.1个数码视像界面(DVI)接驳器
  3.1个控制器接驳器
  三原色讯号接驳器的作用,是使彩色等离子显示器显示来自自动数据处理器的数据;数码视像界面接驳器的作用,是使显示器显示来自自动数据处理器或其他来源(例如DVD影碟机、电子游戏机)的信号。
  此外,屏幕尺寸为106厘米(整体宽103厘米,高63.6厘米,深9.5厘米),像素为1024×1024,附有可拆除式扬声器的彩色等离子显示器也被归类为电视机。该设备包括:
  1.1个数码视像界面接驳器
  2.1个控制器接驳器
  数码视像界面接驳器的作用,是让显示器显示来自自动数据处理器或其他来源(例如DVD影碟机或电子游戏机)的信号。
  进口商应注意,第754/2004号条例不单适用于完全符合上述规格的显示器。该条例订立了一个关于等离子显示器的关税分类原则,就是多功能显示器(即不单指复制电脑数据的显示器)也会被归类为电视机。显示器的屏幕尺寸和像素等特点,并非界定该产品是否受条例涵盖的决定性因素。
  假如数码视像界面接驳器能让显示器显示来自电脑以外其他来源的信号(例如通过数码视像界面直接接驳DVD影碟机或电子游戏机,或通过机顶调频器间接接驳DVD影碟机或电子游戏机),则该显示器将被列为电视机,须缴付14%的进口税。
  该条例只适用于等离子显示器,并未提及液晶显示器,因此液晶显示器不会直接受到影响。不过,一些成员国海关认为这些标准同样适用于液晶显示器。
  欧盟相关进口商应分析其所进口的等离子及液晶显示器是否只能复制电脑信号,还是也能复制来自其他来源的信号的问题。预计今后欧盟海关与进口商就等离子及液晶显示器关税分类的诉讼将有所增加。目前,欧盟分类委员会仍在讨论其他类别的等离子显示器关税的分类事宜。
  欧盟第754/2004号条例将于2004年5月13日生效。根据欧盟成员国海关当局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税资料,即使不符合条例规定,持有人仍可以继续引用,为期3个月。但持有人必须在条例被采纳前,已经根据该等具法律约束力关税资料达成具有约束力的货品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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