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简讯

市场简讯
欧盟更新批准活性物质精甲霜灵和甲酰胺磺隆
2020-05-11

欧盟更新批准活性物质精甲霜灵和甲酰胺磺隆

2020年5月6日,欧盟发布条例(EU) 2020/616,更新批准活性物质精甲霜灵(metalaxyl-M)。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第二十天生效,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自2021年6月1日起限制使用含有该成分的种子处理植保产品。
欧盟条例(EU) No 540/2011附件Part
A删除相应条目,Part B增加相应条目,编号为140。具体批准信息如下:






通用名称


鉴定编号





化学名称





纯度





批准日期





批准期满





分则







精甲霜灵


 


CAS号:70630-17-0 (R)


 


CIPAC号:580


 





N-(甲氧基乙酰基)-N-(2,6-二甲苯基)-D-丙氨酸甲酯





≥920g/kg


 


以下有毒杂质在原药中不得超过:


2,6-二甲基苯胺:最高0.5g/kg;


4-甲氧基-5-甲基-5H-[1,2]草硫醇2,2-二氧化物:最高1g/kg;


2-[((2,6-二甲基-苯基)-(2-甲氧基乙酰基)-氨基]-丙酸1-甲氧基羰基-乙基酯:最高0.18g/kg





2020.6.1





2035.5.31





当用于种子处理时,仅在温室中播种的种子处理可以被批准。


为执行法规(EC)No 1107/2009条款29(6)的统一原则,须考虑到精甲霜灵的更新报告结论,特别是其中的附件I和II。


在整体评估中,成员国应特别注意:


—商业生产原药的技术参数;


—保护操作人员和工人,确保使用条件规定在适当情况下使用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


—在脆弱土壤和/或气候条件地区使用该物质时,保护地下水;


—保护非靶标节肢动物、鸟类和哺乳动物。


使用条件应包括适当的风险减缓措施。


申请者还应在2022年5月6日前,根据(EU)2018/605修订的(EC)No 1107/2009附件II 3.6.5和3.8.2,确认精甲霜灵不属于内分泌干扰物质,提交更新评估确认资料。





2020年5月6日,欧盟发布条例(EU) 2020/616,更新批准活性物质甲酰胺磺隆(Foramsulfuron)。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第二十天生效,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欧盟条例(EU) No 540/2011附件Part
A删除相应条目,Part B增加相应条目,编号为141。具体批准信息如下:






通用名称


鉴定编号





化学名称





纯度





批准日期





批准期满





分则







甲酰胺磺隆


 


CAS号:173159-57-4


 


CIPAC号:659





1-(4,6-dimethoxypyrimidin-2-yl)-3-[2-(dimethylcarbamoyl)-5-formamidophenylsulfonyl]urea





≥973g/kg





2020.6.1





2035.5.31





为执行法规(EC)No
1107/2009条款29(6)的统一原则,须考虑到甲酰胺磺隆的更新报告结论,特别是其中的附件I和II。


在整体评估中,成员国应特别注意:


—对消费者和运营商的风险;


—对水生生物和非靶标植物的风险。


使用条件应包括适当的风险减缓措施。


申请者应向委员会、成员国和管理局提交以下确认资料:当地表水或地下水被抽取作为饮用水时,水处理过程对地表水和地下水中残留物性质的影响。


申请者应在委员会公布关于评估水处理过程对地表水和地下水中残留物的性质影响的指导文件两年内提交该资料。





来源:食品伙伴网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