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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更新RoHS指令豁免条款
2017-06-23

欧盟更新RoHS指令豁免条款
 
 2017年6月16日,欧盟委员会官方公报(OJ)发布三条修订指令(EU)2017/1009、(EU)2017/1010、(EU)2017/1011,修订RoHS指令附件III的豁免条款,涉及压缩机轴瓦和衬套中的铅以及光学玻璃中的铅和镉。这些指令自欧盟官方公报发布第20天生效,并于2018年7月6日开始正式实施,欧盟成员国应在之此之前采纳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
2016年11月,欧盟委员会曾向WTO通报相关修订草案,详见欧盟委员会向WTO通报RoHS指令3项豁免条款的修订提议。
根据(EU)2017/1010,欧盟RoHS指令附件III第9(b)点被替代如下:

项目号
豁免内容
豁免时间

9(b)
用于采暖、通风、空调和制冷(HVACR)的含制冷剂的压缩机轴瓦和轴承衬套中的铅
第8类中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中工业监控设备以及第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其他第8类和第9类产品: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9(b)-(I)
用于采暖、通风、空调和制冷(HVACR)设备的含制冷剂的全封闭涡旋式压缩机,额定输入功率等于或低于9KW,其轴瓦和轴承衬套中的铅
第1类产品:截止至2019年7月21日

根据(EU)2017/1011,欧盟RoHS指令附件III第13(a)点被替代如下:

项目号
豁免内容
豁免时间

13(a)
光学仪器中使用的白玻璃中的铅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工业监控设备及第11类:截止至2024
7月21日;
其他类别产品: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根据(EU)2017/1009,欧盟RoHS指令附件III第13(b)点被替代如下:

项目号
豁免内容
豁免时间

13(b)
滤光玻璃及用于反射标准片的玻璃中的镉和铅
第8类中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中工业监控设备以及第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其他第8类和第9类产品: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13(b)-(I)
离子彩色光学滤光玻璃中的铅
第1-7和第10类产品: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13(b)-(II)
光学滤光玻璃中的镉;不包括本附件第39点中的设备

13(b)-(III)
反射标准片光滑面中的镉和铅

来源:希科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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