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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等离子显示器的关税分类有关规定进行讨论
2004-03-25

欧盟对等离子显示器的关税分类有关规定进行讨论

近期,欧盟就等离子显示器的关税分类规定进行激烈讨论,而有关规定对液晶显示器的出口可能造成影响。
  欧盟成员国对产品进行关税分类时,可将等离子显示器归为电脑显示器(0%进口税)或电视机(14%进口税),由于分类标准十分模糊,时常导致纠纷的产生。目前,欧盟分类委员会现已接手处理有关问题,目地是订立客观标准以区分不同的关税类目。该委员会由欧盟成员国代表组成,负责讨论产品关税分类问题。
  该委员会就具备不同技术特点的等离子显示器进行了关税分类评估。一些等离子显示器在进口时只能复制电脑数据,另一些则同时具备数码视像界面,可以复制影像信号(显示器可连接录像设备或摄录机)。此外,一些显示器进口后可进行改装,只要移开显示器后面的间板,将终端卡或视讯卡插入插槽,显示器便可复制来自电脑以外的其他来源的信号。一些显示器安装终端卡后可以复制影像及电视讯号,另一些则只能复制电视信号。
  2003年12月,该委员会讨论了3项等离子显示器分类法令的内容。第一及第二项分类法令适用于进口时可连接电脑的显示器,这些显示器装有数码影像界面,可以连接电视机顶盒以及摄录机和影像复制设备等电视信号来源。第三项分类法令适用于设有插槽的显示器,这些显示器进口后可加插视讯卡,使显示器可复制来自电脑以外其他来源的信号。
  同月,该委员会采纳了第一及第二项分类法令,有关产品归类为电视机,须缴纳14%的进口税。这两项分类法令仍未在官方刊物公布。至于第三项法令,委员会尚未达成共识,将继续就此进行讨论。
  据有关官员表示,只能与电脑一同使用的等离子显示器应归类为电脑显示器,而能够复制电视及视像信号的等离子显示器,即使是要加装配件才能具有这些功能也应归类为电视机。
  上述分类法令只适用于等离子显示器,并未提及液晶显示器,因此,液晶显示器不会直接受到影响。不过,一些欧盟成员国认为,这些标准应同样适用于液晶显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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