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无标题文档 欧盟东扩对原有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措施的影响 欧盟扩大后,其成员国从15国增加到25国。扩大后的欧盟25个成员国构成一个共同市场,所有成员国执行相同的贸易政策及措施。因此,原则上欧盟原有的对外贸易救济相关立法(如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立法)及采取的措施也自动适用于新入盟的10个国家:捷克、塞浦路斯、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马耳他、立陶宛、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 这一变化对欧盟新、旧成员国及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在贸易救济方面都带来了一系列影响: 1.对新入盟10国的影响 对新入盟10国来说,他们不能再以本国名义单独对外实行贸易救济调查并采取反倾销、保障措施等相关措施。这些国家以前已经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自动失效;正在进行中的调查案件也自动停止。 2.对欧盟原15国的影响 原适用于欧盟15国的法律和措施自动延伸适用于新入盟10国,原欧盟对外进行的尚未结案的贸易救济调查案件要继续进行调查,除非这些调查的对象是新入盟10国之中的国家。 3.对欧盟新、旧成员国之间的影响 在欧盟25个成员国之间,不能再相互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原欧盟针对新入盟10国的贸易救济措施或者原10国针对欧盟的贸易救济措施都自动失效。当然,新入盟10国间原有的相互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也自动停止。 扩大后的欧盟是否有必要对外采取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要由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来评估。在特定情况下,欧盟内部部分国家也可以要求用反倾销或保障措施等方式保护这些成员国,或者说欧盟局部市场的利益,但这种做法仅是欧盟共同政策的一种例外。 第四、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对于与欧盟有贸易关系的中国企业来说,欧盟扩大带来的上述变化在贸易救济措施方面带来的负面影响显然大于其积极影响。 原因是,原欧盟对中国产品采取的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较多,自1979年欧共体对中国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后至今累计已达101起。现在仍执行反倾销措施的有28起(详见附表)。欧盟扩大后,这些措施自动延伸到新入盟10国,导致中国涉诉产品对10国出口受阻。而中国产品原来在上述新入盟10国遭到的反倾销较少,即使欧盟扩大后这些国家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等措施都取消,我方受益也十分有限。 从逻辑上说,将原欧盟的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措施自动适用于扩大后的欧盟是没有依据的。因为原欧盟对华反倾销措施是根据原欧盟15国相关成员国家的投诉、并依据15国内相关产品的价格、产业损害等情况经过严格的计算后确定的。当时计算倾销幅度的时候并没有考虑新入盟的10个国家的情况,即并没有把这些国家的产品价格、产业损害等情况纳入计算程序,而现在则要在所有25个成员国范围内上缴反倾销税,且税率完全不加修改,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我们不禁要问,认定进口产品在新入盟国倾销的计算依据是什么?对这些国家的产业进行保护的依据是什么? 面对其他国家对扩盟后贸易救济措施自动延伸所提出的异议,欧盟委员会提出一个折衷的解决办法,即允许遭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限制的外国企业用提起临时复审的方式争取取消或修改原限制措施。欧盟委员会认为,只要外国企业能够证明由于欧盟扩大导致原贸易救济措施已不再合理,它就可以提起上述复审程序。这类复审案件的受理机关是欧盟委员会的贸易保护署。 中国企业,特别是对新加入欧盟的10个国家出口较多的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欧盟扩大给中国产品出口带来的严重影响。如果自己的产品在原欧盟受到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措施限制,就要看一看随着欧盟扩大,反倾销征税范围也相应扩大后,自己的产品所受到的影响。如果影响很大,中国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1)申请提起临时复审。根据欧盟的上述政策,中国被反倾销产品的生产/出口商可以提起临时复审,以争取避免自己的产品在新欧盟被征收反倾销税或争取降低反倾销税率。条件是中国涉诉企业要证明“如果把新欧盟成员国的情况纳入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调查范围,其结论可能会有重大不同”。这种临时复审可以是全面的复审,即重新审查整个案件,也可以是部分复审,即复审调查仅限于倾销、损害、产品范围等特定内容。 (2)提起新出口商复审。如果一家中国公司可以证明自己在反倾销原审调查期内没有对原欧盟出口过被调查产品,则该公司也可以提起“新出口商复审”。这类复审也同样可以起到取消或降低原有反倾销税率的目的。 除此之外,欧盟法律中规定的可以用来就不合理的贸易保护措施进行申辩的方式还有: 有关当事方可以提出暂停采取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措施的要求。如果欧盟调查当局认为由于市场情况变化,暂时停止实施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措施也不会给欧盟产业带来损害,则可决定暂停相关措施的执行。 另外,如果一项对欧盟的出口交易被事后认定并非是“倾销”或“补贴”的,则进口商有权要求返还已经收缴的相关附加关税(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为了帮助欧盟以外各国的企业了解相关政策和程序,欧盟委员会在欧盟扩大之际还设立了相关政策咨询部门,国内企业如果遇到具体法律和程序问题也可以向该部门了解详情。该部门的网站主页为: http://europa.eu.int/comm/trade/issues/respectrules/tdi_enlarg/contacts.htm 附表:截至2004年3月31日在欧盟仍受反倾销措施限制的中国产品 产品名称 反倾销措施到期日 铝箔 2006年5月18日 自行车 2005年7月15日 自行车零件 2005年7月15日 大粒度焦炭 2005年12月16日(暂停) 彩电 2007年8月30日 香豆素 2007年5月10日 电子称 2005年12月1日 钼铁 2007年2月7日 氟石 2005年9月27日 糠醛 未定,复审进行中 糠醇 2008年11月1日 草甘膦 未定,复审进行中 中厚钢板 2005年8月11日 节能灯 2006年7月20日 打火机 2006年9月19日 重烧镁 2005年2月19日 轻烧镁 2004年6月26日 电脑软盘 2006年2月22日 对甲酚 2008年9月21日 高锰酸钾 2006年2月16日 活性炭(颗粒) 2007年6月15日 环状文件夹 未定,复审进行中 碳化硅 2005年5月27日 金属硅 2009年3月5日 糖精钠 2009年3月12日 钢丝绳 2004年8月18日 对胺基苯磺酸 2007年7月26日 氧化锌 2007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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