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据报道,2003年2月13日,欧盟官方刊物公布了《电器与电子设备废料指令》,以及电器与电子设备所含有毒物质限制指令。2002年底,上述两项指令获欧盟理事会及欧洲议会通过,并于2003年2月13日生效,欧盟成员国须在2004年8月13日前实施。生产企业须由2005年8月13日起承担有关责任。 上述两项指令几乎涵盖所有电器,包括家用电器、视听器材、个人电脑、办公设备、移动电话、玩具、钟表和大部分灯饰。但钨丝灯泡、家用照明装置及大型固定式工业设备则不受影响。 欧盟《电器与电子设备废料指令》生效后,中国企业以及欧盟进口商(统称生产企业)须承担以下责任: 1.生产企业须采用最有效的处理、回收及循环再造技术,设立处置电器与电子设备废料的系统。生产企业可个别或集体设立该系统。 2.生产企业须个别或集体设立电器与电子设备废料的回收系统。欧盟成员国须把整具电器的再列为优先项目。回收工作包括将废料循环再造以及将废料作为燃料或产生能源用途。2006年12月31日前,生产企业须确保每件用完的产品达到某个最低限度的回收率,如手提摄像机和电视机的回收率为75%。 3.生产企业须承担收集、处理、回收废料及妥善处置私人用户电器废料的费用。 4.对于2005年以后推出的产品,每家生产企业均须负担处理各自产品废料的运作费用。生产企业可个别履行义务或参与集体计划。对于指令生效前已推出的电器,生产企业须按市场份额分担废料处理费。 5.来自私人用户以外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生产企业也须负担处理费用。对于指令生效前已推向市场的电器、私人用户以外的使用者可能要支付处理有关废料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6.每家生产企业把产品推出市场时须提供保证,将承担处理废料的费用。 7.生产企业须向消费者提供资料,包括分开弃置电器废料与其他废料的好处、消费者可用的回收系统等。生产企业也须在电器设备加上适当的分开回收标志,以及向废料处理厂提供关于新电器与电子设备的资料。 目前,欧盟成员国中,仅有比利时、荷兰和瑞典在全国实施电器与电子设备废料监管措施,上述国家对生产企业责任的规定与欧盟电器与电子设备废料指令相似。葡萄牙已制定法例,2003年底起,将对电器与电子设备废料进行监管。其他部分欧盟国家(如奥地利)只实施地区性废料监管措施,丹麦、法国和西班牙等则鼓励生产企业参与自愿监管计划。意大利、英国、爱尔兰、芬兰和德国等则没有实施具体的废料监管计划,但在不同程度上鼓励生产企业减少废料,以及将电器回收和循环再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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