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2015年1月1日,欧盟正式实施关于氟化气体 (f-gas) 的新法规REGULATION (EU) No 517/2014 (以下简称F-GAS法规),取代了2006年版的旧法规Regulation (EC) No 842/2006。F-GAS法规在原有法规的基础上加强监管措施,并扩大监管对象,旨在于2030年将市场上的f-gas额度减少至目前市场上的1 /3。F-GAS法规下的制冷设备、空调、热泵设备都被称为预充设备。 三大措施: 限制欧盟境内重要f-gas的总量以及逐步减少市场上f-gas的额度,刺激产生更多的环境友好替代物; 禁止在部分新型设备中使用f-gas,而在冰箱、空调设备中使用可用的低危害替代物; 防止设备中f-gas的泄露,要求在设备的使用周期内对设备进行检测、维修和回收。 监管对象: F-GAS法规监管的氟化物质类别有:列在F-GAS法规Annex I中的氢氟化物 (HFCs)、全氟化物 (PFCs)、六氟化硫 (SF6) 以及含有这些物质的混合物,还有其他列在F-GAS法规Annex II中的f-gas。 F-GAS法规适用的对象是:欧盟境内和欧盟境外与f-gas相关的企业。 F-GAS法规下含f-gas的产品或设备的义务 Article 11 &Annex III:针对F-GAS法规Annex III中的产品或设备,法规规定了其相应的禁止投放市场的时间。 Article 12:从2015年1月1日起,含氟化温室气体/依靠氟化温室气体发挥功能的产品或设备贴上标签后才能投放市场。 Article 14:从2017年1月1日起,充有HFCs气体的预充设备的进口商,只能在授权使用配额的情况下将预充设备投放市场。 Article 17:按照Article 14将预充设备投放市场的进口商,其中预充气体HFCs在填充到设备之前并没有投放市场的企业,需要在F-GAS平台上注册。 Article 19:投放市场的产品或设备中含有f-gas的量≥500吨/年CO2e的企业需要进行年报。其中预充设备中充注有HFCs,且HFCs在设备进口之前未投放过市场,相关企业还需要准备验证报告。 F-GAS法规下空调设备企业的应对策略 2017年1月1日开始,不论是来自中国的设备生产商还是欧盟境内的进口商,如果想将这些预充设备投放欧盟市场,就要让其中预充的f-gas得到授权的配额,而且生产商或者进口商还需要出具被第三方审计师验证符合性声明。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沟通,官方建议非欧盟的企业可以参照REACH法规的方法,委托欧盟境内专业的唯一代表(OR, Only Representative)开展工作。 表1 常见制冷剂及混合物和对应的GWP值 Refrigerant GWP* Refrigerant GWP HFC 134a 1,430 R-422D 2,729 HFC 23 14,800 R-423A 2,280 HFC 32 675 R-424A 2,440 R-404A 3,922 R-426A 2,138 R-407A 2,107 R-427A 3,607 R-407C 1,774 R-428A 3,246 R-407F 1,825 R-434A 2,265 R-410A 2,088 R-438A 1,888 R-413A 2,053 R-442A 1,397 R-417A 2,346 R-507A 3,985 R-422A 3,143 R-508B 13,214 *根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所采用的第四次评估报告。 HFCs的供应量将从2015年的100%降至2030年的21%,其中2018年将大幅削减37%。配额的降低将制冷剂的供应限制在一定的二氧化碳当量吨数范围内,GWP值越低,能够供应的量就越多,这就意味着预充设备的企业要尽快决定应用哪些产品组合以及如何获得更多的配额使用。 目前,HFCs配额持有人以及预充设备的进口商都可以在F-GAS平台操作授权。非欧盟的预充设备生产商在国内充注 HFCs出口设备到欧盟,需要委托F-GAS法规下认可的OR,保证从配额持有人得到气体的授权使用。由于配额逐年减少的缘故,设备生产商可以尽早开展授权工作首先保证自己的市场份额,其次授权成功后得到配额可以累积使用,为将来储备配额。 更多详情参见:http://www.tbtmap.cn/portal/Contents/Channel_2504/2015/0911/332319/content_332319.jsf 厦门WTO工作站 2015.9.18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