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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州长否决首饰含铅量限制法例
2007-09-28

纽约州长否决首饰含铅量限制法例
今年8月28日,纽约州长斯皮策否决一项首饰含铅限制法案。他质疑法案所列的限制是否足以保障儿童健康,及应否针对6岁及以下儿童首饰设立两级执法机制。
加州分别由今年9月1日及2008年3月1日起,禁止零售儿童首饰及其他所有首饰,除非产品符合若干规定,概述如下。
儿童首饰:由9月1日起,供6岁或以下儿童用的首饰,其用料必须为:
·非金属的第1类物料;
·非金属的第2类物料;
·属第1类物料或含铅量少于0.06%(按重量计)的金属物料;
·总重量不超过1克的玻璃或水晶装饰部件,不包括含铅量少于0.02%(按重量计)及不含故意添加铅的任何玻璃或水晶装饰部件;
·含铅量少于0.06%(按重量计)的印墨或陶瓷釉;及
·含铅量少于0.02%(按重量计)的第3类别物料。
第1类物料包括:不锈钢或手术钢、K金、纯银、铂金、钯、铱、钌、铑或锇、天然或人工养殖珍珠、玻璃、陶瓷或水晶装饰(包括猫眼、立方氧化锆、立方锆、莱茵石和景泰蓝)、切割及抛光类宝石(不包括文石、乳砷铜铝矿、方银铜氯铅矿、白铅矿、铬铅矿、硅钙铁铀钍矿、青铅矿、砷铅矿、角铅矿、铌钇矿、钒铅矿及钼铅矿)、橡皮带、布料、带、绳或线(含故意添加铅及列作第2类物料者除外);以及所有处于自然状态及非以添加铅形式处理的天然装饰物料,包括琥珀、骨头、珊瑚、羽毛、毛皮、角、皮革、壳或木。
第2类物料包括:
·电镀金属:(1)于2009年8月30日或以前,以合适底面漆电镀、含铅量少于10%(按重量计)的金属合金;(2)于2009年8月30日后,以合适底面漆电镀、含铅量少于6%(按重量计)的金属合金。
·未列作第1类物料、含铅量少于1.5%的未镀金属。
·塑料或橡胶,包括丙烯酸、聚苯乙烯、塑料珠和胶石以及聚氯乙烯:(1)于2009年8月30日或以前,含铅量少于0.06%(按重量计);(2)于2009年8月30日后,含铅量少于0.02%(按重量计);以及(3)含铅量少于0.06%(按重量计)的染料或表面涂层。
第3类物料包括不属第1或第2类物料及含铅量少于0.06%(按重量计)的任何首饰部分。
身体刺穿首饰:由2008年3月1日起,身体刺穿首饰的用料须为:
·外科植入不锈钢;
·外科植入级钛金属;
·铌;
·实心14K或更高纯度的无镍白金或黄金;
·实心铂金;及/或
·高密度低孔度塑料,包括Tygon或聚四氟乙烯,塑料不含故意添加的铅。
其他所有首饰:由2008年3月1日起,其他所有首饰的用料都必须是第1、2或3类物料,才可在州内出售。
其他数个州份亦已立法或考虑立法限制儿童首饰及其他儿童产品的含铅量。例如,伊利诺伊州《预防铅中毒法》禁售以含铅物质制造、供儿童使用或可以咀嚼的玩具、家具、服装、配饰、首饰、装饰品、可食用产品、糖果、食品及补助食品。含铅物质指任何含铅量超过总重量0.06%的物质。密歇根州正考虑一项法案,禁售含铅量超过总重量0.06%的儿童首饰。
鉴于各州对儿童产品含铅量所定的上限不同,人造首饰业协会主张采纳一项凌驾州级及地方法规的联邦首饰含铅量标准。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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