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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该法案将修订美电信法(The Communications Act)(47U.S.C. 715),依据该法规定将限制外国政府以控股、合资、持股、经由其他商业团体及信托等方式直接及间接持有美电信事业股票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该百分之二十五上限计算方式采广泛定义,包括该电信事业之所有权、股东大会投票权、证券市场拥有权等皆列入计算范围。 三、 该法案将禁止外国政府控制美国电信事业之经营权,若美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发现违反该持股上限比例,将直接撤销该电信事业之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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