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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应急储备:每年8个月
2011-06-03

煤炭应急储备:每年8个月
国家发改委近日下发《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的布局建设,储备企业资质以及储备、轮换、动用的具体操作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煤炭应急储备保障区域主要是指煤炭消费主要依靠跨省区调入,运输距离长、环节多的地区,以及水电装机比重高、季节性用煤供需矛盾突出、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差、自给能力低的地区。
  《办法》规定,煤炭资源充足,煤矿生产能力在2000万吨/年以上、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在100万千瓦以上的煤矿与电力企业方具备煤炭承储资格。承储企业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根据年度储备规模和布局,采取招标、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招标程序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期限原则上按照每年8个月确定。在没有应急动用情况下,承储企业储备期月均库存不低于基础期内同期库存量与储备量之和。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承储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对完成储备任务的承储企业,中央财政对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贷款或占用资金给予利息补贴,对场地占用费和保管费等管理费用予以定额补贴。对没有完成储备任务的,不给予财政补贴。在中央财政安排财政补贴之后,承储企业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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