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煤炭去产能步入新阶段 近日,《2017年煤炭去产能实施方案》发布。《实施方案》明确,要坚持落后产能应退尽退、能退早退,2017年退出煤炭产能1.5亿吨以上,实现煤炭总量、区域、品种和需求基本平衡。多方开辟职工安置途径,妥善安置职工;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推动企业债务和资产处置,力争取得实质性进展。加快推进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实现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 明确产能退出标准 在进一步明确产能退出标准方面,《实施方案》提出,加快退出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企业”。对于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目前仍停工停产且不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以及经复工复产验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将其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对于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的,将其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实施方案》指明,加快退出违法违规和不达标的煤矿。达不到安全、环保、质量、技术等强制性国家标准,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煤矿,原则上将被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组织生产的煤矿,超层越界生产或建设拒不退回的煤矿,将被纳入当年去产能范围。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令其尽快关闭退出。《实施方案》强调,加快退出安全保障程度低、风险大的煤矿。按照国发〔2016〕7号文件规定,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要在事故发生当年内淘汰。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将被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 加快转型升级步伐 在加快推进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方面,《实施方案》指出,加快推进兼并重组。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30万吨/年(含30万吨/年)至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年),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15万吨/年(含15万吨/年)至30万吨/年(不含30万吨/年),应在两年内实施兼并重组。到期仍未重组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有序引导将其纳入去产能规划。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煤矿,没有被纳入技术改造专项规划的,原则上不再实施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鼓励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以外的煤矿进行减量重组,培育和发展先进产能,保留煤矿能力应低于重组前各煤矿能力总和,支持保留煤矿统一开发被重组煤矿剩余煤炭资源;允许资源不相邻的煤矿异地减量重组,重组后资源分期开发,保留煤矿退出前不得开采被重组煤矿剩余煤炭资源,重组主体企业作出分期开发承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进行公告。有关省(区、市)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此外,要充分利用减量置换、增减挂钩和指标交易等方式促进产业升级。《实施方案》写明,要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减量置换要求,有序核准建设一批先进产能煤矿,加快形成一批工艺先进、生产效率高、资源利用率高、安全保障能力强、环境保护水平高、单位产品能耗低的先进产能,加快淘汰安全无保障、灾害严重、竞争力弱的落后产能。建设煤矿使用其他企业产能指标的,企业双方应签订协议;对部分去产能煤矿数量多、产能规模小的地区,可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征得关闭退出煤炭企业同意的书面意见后,统一开展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签订产能置换协议,收益统筹用于本地区煤炭去产能相关工作。同一产能指标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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