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追踪
2008年9月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反补贴与反倾销税令,基于对华非公路用轮胎反补贴反倾销调查案的肯定性补贴、倾销与损害终裁结果,对我国应诉企业输美非公路用轮胎产品征收0至19.15%的反倾销税和2.45%至14%的反补贴税;未应诉企业适用210.48%的惩罚性反倾销税率和5.62%的全国平均反补贴税率。上述税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有关企业可与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电话:010-85692781)联系。 文章来源:商务部公平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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