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追踪
2008年4月8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对我输美亚硝酸钠反补贴案肯定性初步裁定。美商务部初步裁定,中国亚硝酸钠生产商及出口商获得可诉补贴。由于强制应诉企业皆没有应诉,美商务部依据可获得的事实初步裁定所有中国企业的临时反补贴税率为93.56%。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8341010.00。 美国商务部在初裁公告中指出,山西交城红星化工有限公司(Shanxi Jiaocheng Hongxing Chemical Co., Ltd.)、天津碱厂(Tianjin Soda Plant)、天津港保税区泛渤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Tianjin Port Free Trade Zone Pan Bohai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Ltd.)由于未能与美国商务部充分合作,因此其临时反补贴税率是基于可获得的不利事实作出的。 2007年11月30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亚硝酸钠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美国商务部拟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本案反补贴终裁决定。 这是美调查机关对我输美产品作出的第八起反补贴初裁。根据美方统计数据,2006年我亚硝酸钠产品对美出口金额为17.13万美元。 文章来源:商务部公平局/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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